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品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采妡 被告永順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助 被告正祺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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