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 李憲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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