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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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0號、一一五九一號、一二五九二號、一一七九四號、一二六二九號、一二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盜版電影光碟四百六十片、盜版遊戲軟體光碟一百一十片、盜版卡通光碟八十片、盜版長篇影集九十片、空白光碟片一盒、不織布CD套一包、電腦主機、螢幕、數據機各一部、滑鼠、鍵盤各一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銷售並營利,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初起,在台南市○○路○段○○○巷○號之三其住處,使用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m690529上網撥接帳號,以電話(00)0000000號撥接上網,並將廣告目錄電子郵件張貼於openfindBBS站內之電影及遊戲等二個群組內,以[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接受訂片,再擅自以光碟燒錄機燒錄之方法,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及電影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並卡通及長篇影集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以每片盜版光碟新台幣八十元之價格,利用郵局代收貨價之方式郵寄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交付之,侵害如附表三所示及其他不詳(未據告訴部分)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十一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盜版電影光碟四百六十片、盜版遊戲軟體光碟一百一十片、盜版卡通光碟八十片、盜版長篇影集九十片、空白光碟片一盒、不織布CD套一包、電腦主機、螢幕、數據機各一部、滑鼠、鍵盤各一個等物。
二、案經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告訴人如附表三所示)告訴及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訊據被告甲○○業已坦承於右開時地意圖銷售並營利,擅自以光碟燒錄機燒錄之方法,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及電影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並卡通及長篇影集視聽著作盜版光碟,郵寄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盜版電影光碟、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盜版卡通光碟、盜版長篇影集、空白光碟片、不織布CD套、電腦主機、螢幕、數據機、滑鼠、鋌盤等物乙節,但辯稱並非常業犯云云。惟查,本件並據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等指訴甚詳,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及郵政儲金簿一本、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三十張扣案可資佐證。又按所謂常業犯,只須具藉以為生之意思,而有事實行為之表現為足,不以實施犯罪行為之次數為標準,亦不以別無其他職業或果然賴以生存為必要。查被告自承係因父親去世,母親無工作,家庭經濟拮据,始販賣盜版光碟營利以貼補家用等語,按諸上開說明,顯見被告係以此為謀生之職業無訛,核屬常業犯,被告所辯無可採信,其事證明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與被告所為,擅自以光碟燒錄機燒錄之方法,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及電影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並卡通及長篇影集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並以之為常業,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擅自重製罪;其將擅自重製之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及電影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並卡通及長篇影集視聽著作盜版光碟,以每片盜版光碟新台幣八十元之價格,郵寄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而交付之,侵害如附表三所示及其他不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以之為常業,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之常業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有方法行為、目的行為之關係,屬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罪質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擅自重製罪處斷。茲審酌被告之品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一併諭知緩刑期間,以勵自新;惟緩刑期內有交專人長期輔導之必要,一併諭知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一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表一:
┌───┬────────────┬──────────────┐│編號│遊戲軟體│著作權人│├───┼────────────┼──────────────┤│一│軒轅劍3外傳─天之痕││└───┴────────────┴──────────────┘┌───┬────────────┬──────────────┐││軒轅伏魔錄││││新仙劍奇俠傳│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天使帝國││││仙劍奇俠傳││││明星志願2││├───┼────────────┼──────────────┤│二│仙狐奇緣│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風雲2─七武器│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世紀帝國│││四│世紀帝國2─征服者入侵│美商.MicrosoftCorporation│││世紀帝國2││└───┴────────────┴──────────────┘附表三:
一、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四、美商.MicrosoftCorporation
五、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七、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八、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九、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