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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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林宗正 原告 連玉女 被告 林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千元。
㈡具狀補正可證明事實理由為真實之相關證據(人證或物證)。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