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林宗正 原告 連玉女 被告 林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千元。
㈡具狀補正可證明事實理由為真實之相關證據(人證或物證)。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蓮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