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林明得 訴訟代理人 林威良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告 吳介仁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被告均應親自到場,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訊問。另因被告現在監執行,其提訊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由原告於5日內至本院預納,併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