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37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補充記載被告於具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犯罪人前,向員警陳明自己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主動交付與員警,此有職務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