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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