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美金46萬元,以原告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賣出匯率為31.012元計算,換算為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左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