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吳秀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被告 李京儒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