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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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台重覆字第1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14號聲請重審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確定決定(113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須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始得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3條分別規定甚明。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就原確定決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重審事由為具體陳述,始屬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符合上開聲請重審之規定要件,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耿漢生對本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重審,其聲請意旨雖略稱:其已於聲請重審狀具體陳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案件,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依上級機關即刑事補償法庭執行,且未依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將主文及要旨公告於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何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洪兆隆法官陳靜芬法官林靜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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