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華池已歿民.選任辯護人楊偉奇律師
周建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03、4157、4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華池於101年6月18日死亡一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個人除戶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