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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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黃仁鋒犯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
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黃仁鋒對於所犯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