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六○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柴油肆仟公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第二次載運柴油時間應更改為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許,及補充記載扣案之油料經採樣鑑定,確與經濟
部經八八能字第八八四六二二一九號公告能源產品認定之「柴油」規範符合,有
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高雄執行分組高處(八九)高執字第八九一
二○○二三號暨所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FU0000
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足稽。又被告與綽號「 盧仔 」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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