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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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2元,但原告除請求賠償新台幣10萬元外,
並請求被告應於聯合報報頭下刊登道歉啟事1日,經核此部分係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廢止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60元,折合新台幣1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