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8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瓊林176號,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
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