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債權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莅媛 、 陳為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0000000、156291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債權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莅媛 、 陳為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0000000、156291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