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啟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勳 、 李秀枝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