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債權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莅媛 、 陳為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1,711,300元之依據為何?如請求多筆金額且其利息起算日不相同,請分別敘明之。(台端僅提出面額為1,150,0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
二、債務人黃莅媛、陳為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