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3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貳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
項、消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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