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63、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4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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