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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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庚○○、戊○、己○○、丁○○○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貳拾玖顆、骰子參顆、賭資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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