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盜取遺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盜取火葬之遺灰,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指
之動產,為所有動產之泛稱,而祖先之骨灰,性質上當然亦
屬動產。惟基於對先人之尊敬及我民族慎終追遠之情懷,乃
有刑法第247條第2項對於盜取火葬之遺灰者處罰之特別規
定,據此而論,刑法第247條第2項之盜取骨灰罪顯然為刑
法上竊盜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另論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47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第2項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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