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1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賴惠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於①85年3月25日②85年3月25日③9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3點14②4點56③3點815計算,借款期限①②均自85年3月25日起至105年3月25日止③自95年3月10起至96年3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自①95年12月25日②95年12月25日③95年12月10日起即未繳納①②③本息,尚欠本金共5,927,47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於95年11月23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甲○○。聲請人為此以甲○○為向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及增補借據影本3件、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65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營市○○○段│841-75│建│0│00│141│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間│位││├──┼─┼──────┼────┼────┼─┼─┼─┼─┼─┼─┼─┼──┼─┼─┼─┼──┤│001│73│台南縣新營市│台南新營│2層樓房│69│69│││││13│加強│7.│7.│平│全部│││42│民治路183巷6│市縣新營│加強磚造│.4│.4│││││8.│磚造│63│10│方│││││弄4號│段841-││7│7│││││94││││公││││││75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