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9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憶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炯同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9日起至123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炯同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3日邀同訴外人周義盛、 周有益 、 李評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3日起至108年11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自96年7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43,68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於96年5月14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丙憶工程有限公司,聲請人為此以丙憶工程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明細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208│建│0│00│1980.21│19780分之147│├──┼───┼────┼───┼──┼─┼──┼──┼────┼──────┤│002│台南市○○區○○○段│1209│建│0│00│152.15│15200分之11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十│││││││││││││材料及│一││││││││││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28│台南市東區大│台南市東│22層樓房│15││││││15│全部│││7│同路2段61○號○區○○段│鋼筋混凝│6.││││││6.│││││21樓之2│1208地號│土造│85││││││85││├──┴─┴──────┴────┴────┴─┴─┴─┴─┴─┴─┴─┴──┤│「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大同段285建號,權利範圍3600分之27」││重測前:竹篙厝段1732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