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續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附表」應更正為「附表二」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搜索查獲如附表一所示甲○○所有供販賣所用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甲○○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路易威 登馬爾悌 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代理人 許佩玲 之指訴。
㈢告訴代理人許佩玲產品意見書(鑑定扣案物中有仿冒LV商標之商品)。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檢索資料八紙。
㈤告訴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瑞
士商香奈兒公司」(CHANELSARL)代理人乙○○警詢之指訴。
㈥告訴代理人乙○○鑑定證明書(鑑定扣案物中有仿冒
GUCCI、BURBERRY、DUNHILL、PRADA、CNANEL商標之商品)。
㈦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商標檢索資料六紙。
㈧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商標檢索資料四紙。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商標檢索資料一紙。
普瑞得有限公司(PRADAS.A.)商標檢索資料二紙。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RL)商標檢索資料二紙。
95年10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即附表一
所示之物)、現場照片(搜索地點:台南市○○區○○○街○○○巷○○號)95年10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即附表二
所示之物)、現場照片(搜索地點:台南市○○區○○路○○○號5樓之34)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未得前開各商標權人之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自民國94年9月間某日起,向綽號「菜頭」不詳姓名之人購入使用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並自同年10月間,分別在台南市大東、武聖等夜市擺設攤位,或利用散發名片或網路信箱提供照片等方式帶熟客至台南市○○區○○路○○○號5樓之34號租處,將上開商品販賣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其販賣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且係基於營利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
被告所為核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經查,被告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審酌被告以低價購入仿冒商標商品,並承租公寓供陳列販賣以牟利,影響商標專用權人權益及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價值,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種類、數量頗多,期間長達一年,暨其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販賣、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末查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分別定其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遙控器鑰匙│1副││├───┼──────────┼─────┼───────┤│2│販賣商品照片│1本││├───┼──────────┼─────┼───────┤│3│帳冊│1本││└───┴──────────┴─────┴───────┘┌──────────────────────────────────┐│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備註│├───┼──────────┼─────┼───────┼─────┤│1│LOUISVUITTON雨傘│5支│路易威登馬爾悌│提出告訴│││││耶公司││├───┼──────────┼─────┼───────┼─────┤│2│LOUISVUITTON手提包│111件│同上│同上│├───┼──────────┼─────┼───────┼─────┤│3│LOUISVUITTON皮夾│77件│同上│同上│├───┼──────────┼─────┼───────┼─────┤│4│LOUISVUITTON面紙盒│2件│同上│同上│├───┼──────────┼─────┼───────┼─────┤│5│LOUISVUITTON麻將牌│1副│同上│同上│├───┼──────────┼─────┼───────┼─────┤│6│LOUISVUITTON旅行箱│1件│同上│同上│├───┼──────────┼─────┼───────┼─────┤│7│LOUISVUITTON領帶│1條│同上│同上│├───┼──────────┼─────┼───────┼─────┤│8│LOUISVUITTON手錶│2只│同上│同上│├───┼──────────┼─────┼───────┼─────┤│9│LOUISVUITTON鑰匙圈│3件│同上│同上│├───┼──────────┼─────┼───────┼─────┤│10│LOUISVUITTON皮帶│4條│同上│同上│├───┼──────────┼─────┼───────┼─────┤│11│LOUISVUITTON圍巾│2件│同上│同上│├───┼──────────┼─────┼───────┼─────┤│12│LOUISVUITTON衣服│6件│同上│同上│├───┼──────────┼─────┼───────┼─────┤│13│GUCCI手提包│30件│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出告訴│├───┼──────────┼─────┼───────┼─────┤│14│GUCCI皮夾│65件│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15│GUCCI鞋子│11雙│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16│GUCCI旅行箱│1件│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17│GUCCI皮帶│6條│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18│GUCCI鑰匙圈│12件│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19│GUCCI手錶│5只│固喜歡固喜公司│同上│├───┼──────────┼─────┼───────┼─────┤│20│BURBERRY衣服│128件│布拜里公司│提出告訴│├───┼──────────┼─────┼───────┼─────┤│21│BURBERRY褲子│31件│布拜里公司│同上│├───┼──────────┼─────┼───────┼─────┤│22│BURBERRY手提包│5件│布拜里公司│同上│├───┼──────────┼─────┼───────┼─────┤│23│BURBERRY皮夾│3件│布拜里公司│同上│├───┼──────────┼─────┼───────┼─────┤│24│dunhill旅行箱│1件│奧佛雷旦喜股份│未提出告訴│││││有限公司││├───┼──────────┼─────┼───────┼─────┤│25│dunhill手提包│7件│同上│同上│├───┼──────────┼─────┼───────┼─────┤│26│PRADA手提包│6件│普瑞得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27│PRADA鞋子│2雙│普瑞得有限公司│同上│├───┼──────────┼─────┼───────┼─────┤│28│PRADA褲子│8件│普瑞得有限公司│同上│├───┼──────────┼─────┼───────┼─────┤│29│CHANEL手提包│11件│香奈兒股份有限│提出告訴│││││公司││├───┼──────────┼─────┼───────┼─────┤│30│CHANEL皮夾│2件│同上│同上│├───┼──────────┼─────┼───────┼─────┤│31│CHANEL衣服│3件│同上│同上│├───┼──────────┼─────┼───────┼─────┤│32│CHANEL鞋子│1雙│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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