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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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柏崴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74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原審所認定之罪名、犯罪事實、沒收等均不爭執,不要上訴(本院卷第71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引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都認罪,也承認自己的錯誤,願意賠償被害人,希望可以再輕判並能宣告緩刑,給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㈠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定被告有如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述犯行,事證明確,核其就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部分,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五罪,應分論併罰;於量刑時審酌全案情節及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由,就被告所犯本案之五罪,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所處罰金刑部分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於定應執行刑特別說明:綜合考量被告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且一併諭知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無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稱願意賠償告訴人一節。查:雖
被告上訴表達有賠償告訴人等之意願,犯後態度較原審為佳,惟經本院通知,告訴人等均未到庭,有本院113年7月3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本院衡量被告最終並未能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等之諒解,而原審就被告所量之刑,幾為法定最低刑(1年×1、1年及併科罰金1萬元×3、1年1月及併科罰金1萬元×1),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亦給予相當折扣之恤刑優惠,量刑因子未有明顯變動,就原審之量刑,本院自應予尊重,被告上訴請求再從輕量刑,尚難認有理由。至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一節,查被告尚有另案,有本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稽,故認被告並不宜為緩刑宣告。
㈢綜上,本院審酌以上各情及全案情節,認原審就被告所為之
量刑,已經從輕,核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且量刑因子亦未有重大改變,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為緩刑宣告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