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83號原告 潘毓瑩 被告 陳家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麗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