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葉秋碧 訴訟代理人 邱錞榆 律師被告 鄭金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附記:
本件原定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颱風來襲,經政府宣布113年7月24日至26日停止上班上課,故順延至113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