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黃綵箖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被告 葉曉琪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其配偶即訴外人 陳木崑 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自108年9月21日起與陳木崑於名稱為「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認識,經朝夕相處產生曖昧情愫後,被告知悉陳木崑為有配偶之人,仍於LINE通訊軟體上以老公、老婆相稱,互傳曖昧訊息,時間更不乏深夜、清晨,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亦會傳送私人生活照並向陳木崑報告行蹤,被告以不正當之男女關係與陳木崑交往,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極大的精神上痛苦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等語。
(二)並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於「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以「葴」之角色代號結盟打怪,經原告之夫陳木崑以「炑」之代號邀約,加入該遊戲所設計之「結婚機制」,藉以獲得寶物加成,並一起組隊上線而交換Line聯繫方式。被告與陳木崑之通訊內容幾乎圍繞系爭遊戲,縱有「老公老婆」之稱呼,亦係本於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而來。又於遊戲過程中,透過麥克風可以聽出陳木崑的老婆即原告有時會在旁陪同,原告亦知被告與陳木崑之聊天內容及本於遊戲機制半開玩笑的稱呼,況夾雜生活上的關心或打屁聊天,屬人之常情,被告與其他盟友亦是如此。且被告對於陳木崑之現實生活之身分、年齡、外表、住所均不知情,更未曾見過面,並無原告所稱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2-153頁):
(一)原告與陳木崑於100年12月31日結婚登記,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
(二)被告自108年9月21日起與陳木崑於名稱為「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認識,2人在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上設定「結婚」。
(三)被告與陳木崑有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
(四)被告與陳木崑另有下列「LINE」對話內容:
1、109年2月7日:如本院卷123頁。
2、109年2月13日:如本院卷121、125頁。
(五)被告於上開對話時知悉陳木崑為有配偶之人。
(六)被告與陳木崑未曾見面。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陳木崑於100年12月31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106頁)。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足資參照。是以,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不法侵害行為不以侵權行為人有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其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二)被告自108年9月21日起與陳木崑於名稱為「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認識,2人在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上設定「結婚」,而被告與陳木崑有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於上開對話時知悉陳木崑為有配偶之人,被告與陳木崑未曾見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三、五、六),復有上開對話內容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43頁)。依被告與陳木崑於「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設定「結婚」初期之對話,尚未以「老公老婆」相稱,有附表編號1、2所示108年12月30日、109年
1月15日之對話(見本院卷第43、41頁),及109年2月
7日與同月13日之對話可憑(見本院卷第123、121、12
5頁,及不爭執事項四);迄自109年2月26日起,被告與陳木崑始改以「老公老婆」相稱,亦有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對話可佐(依時間順序排列,見本院卷第39-27頁)。且觀之被告與陳木崑如附表編號3至7之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之對話,並無與網路遊戲相關之內容。是被告與陳木崑雖曾於「完美世界M」之網路遊戲設定「結婚」,惟初期並無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曖昧對話,僅止於一般網友關係;卻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出現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情形,且有「別太想我嘿」、「夢中等你」、「真的有妳真好」、「有老公更好」等曖昧對話,而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精神外遇之情,洵堪認定。被告辯稱上開對話中與陳木崑之間有「老公老婆」之稱呼,係本於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而來,且僅是生活上的關心或打屁聊天云云,委無足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為係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已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為高中畢業,任職租賃公司行政人員,月薪約28,000元,名下無不動產、汽車、投資,107年有薪資及其他所得;被告為高中畢業,現無業,名下有土地、房屋及汽車,107年無課稅所得等情,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可憑。被告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被告與陳木崑未曾見面,被告之行為純屬精神外遇,期間自109年2月26日起僅持續數日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30日起(見本院卷第6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被告與陳木崑之「LINE」對話內容:
1、108年12月30日:被告:不是很猛都不用睡嗎。陳木崑:因為要載小孩好嗎。
2、109年1月15日:陳木崑:我才決定退遊戲剛妳在幫派跟空聊的時候。被告:其實如果你是因為工作家庭退遊我都可以接受‧‧‧。
3、109年2月26日:陳木崑:老婆早安!。被告:老公早安。
4、109年2月27日:陳木崑:嗯嗯老婆晚安囉別太想我嘿!。被告:老公晚安(及親吻貼圖)。陳木崑:趕快睡!。被告:夢中等你。
5、109年2月28日:陳木崑:真的有妳真好。被告:有老公更好;謝謝老公。陳木崑:嗯嗯今天老婆最大逍遙日。
6、109年2月29日:被告:老公晚安了出門買飯注意安全。陳木崑:老婆在麻煩妳囉。被告:不會喔等你回家。
7、109年3月3日:陳木崑:老婆早安呀(誤寫為壓)!。被告:要不要組一下呢、老公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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