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巨立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錚懋 (董事)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109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日109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應繳納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