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31號、109年度偵字第4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家慶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賈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一)於民國108年7月23日14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商品貨架上,由店長 林言榮 所管領、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 軒尼 詩X.O.洋酒」2瓶,將該2瓶洋酒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二)於108年7月31日1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錦中門市,徒手竊取商品貨架上,由店長 陳美惠 所管領、價值1,700元之「軒尼詩VSOP洋酒」1瓶,並將該瓶洋酒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林言榮、陳美惠盤點商品時,發覺失竊乃報警處理,並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家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言榮、陳美惠於警詢中所述財物失竊情形大致相符,並有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書1份、前開全家便利商店108年7月23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全家便利商店盤點紀錄翻拍照片2張、刑案現場照片2張、前開統一超商錦中門市108年7月31日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累犯;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同為竊盜案件,其經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促使被告能因此自我控管,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竊盜罪,足見其前案之徒刑執行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故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紀錄外(未予以重複評價),另曾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經刑之執行完畢,素行不佳,詎其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基於個人貪念,恣意在各處超商徒手竊取酒類商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竊得之物品價值有限,並審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具國中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所竊取商品之價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軒尼詩X.O.洋酒」2瓶、「軒尼詩VSOP洋酒」1盒,分別屬於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一、(一)及(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惟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罪事實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及沒收│├──┼──────┼──────────────────┤│一│犯罪事實一、│賈家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一)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X.O.洋酒」││││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犯罪事實一、│賈家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二)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VSOP洋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