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竑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竑慶因竊盜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吳竑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3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18日│108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1571│108年度偵字第15086│108年度偵字第15086│││號│、25885號│、258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25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971│108年度中簡字第297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21日│109年01月06日│109年01月0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25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971│108年度中簡字第2971││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8月12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易服社會勞動案│勞動│勞動│勞動││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備註│108年度執字第12064│109年度執字第3370號│109年度執字第3370號│││號(已執畢)│(編號2-3定應執刑拘│(編號2-3定應執刑拘││││役25日)│役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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