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 郭建樑 之繼承人,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12、4月1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5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收受後迄今均未繳納,此有前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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