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建宏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賴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1日│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8年度速│檢察署108年度速│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6283號│偵字第6467號│偵字第64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618號│655號│656號││├────┼────────┼────────┼────────┤││判決│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沙簡字第││判決││618號│655號│656號││├────┼────────┼────────┼────────┤││判決│109年2月7日│109年2月17日│109年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服勞役或│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罰│檢察署109年度罰│檢察署109年度罰│││執字第124號(判│執字第118號│執字第119號(編│││決應執行罰金新臺││號3、4判決應執行│││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7000元│││││)│└────────┴────────┴────────┴────────┘┌────────┬────────┐.│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64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656號││├────┼────────┤││判決│108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判決││656號││├────┼────────┤││判決│109年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服勞役或│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罰│││執字第119號(編│││號3、4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