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8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 郭俊良 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代表人 徐國勇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徐國勇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以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111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8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蘇嫊娟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