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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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50號原告 陳鎮邦 被告盛康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遠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萬6,466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7萬6,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宣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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