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峰
陳複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主文欄」內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顯係「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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