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辦理信託登記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告 胡景淳 被告 胡汶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信託登記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7,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將坐落臺中市南屯區台安段778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信託登記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 胡林素碧 繼承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含坐落土地)與系爭不動產位在同一區域,且建築完成日期、面積、位置、建築形態均與系爭不動產相似,而該房地於111年7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胡景淳3分之12胡汶蕙3分之13 胡玉芳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