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0號上訴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謝佳諮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