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9號抗告人 尤漾羚 代理人 施正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戴蘇富基 間聲明異議(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113年度事聲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