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青選任辯護人傅于瑄律師
李奇律師 陳榮輝 律師(已於113/1/8解除委任)被告 葉金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林佑青及葉金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就犯罪所得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曹錫泓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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