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15號原告 王麗惠 被告 王可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麗惠對被告王可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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