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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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再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其中竊盜部分之確定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且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本院原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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