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其法定羈押期間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即將屆滿,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已羈押一百日,有金錢、時間之損失,並受到傷害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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