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乙○○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聲請再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被告乙○○等常業詐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案件,經本院裁判(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後,復又具狀聲請再起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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