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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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旻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旻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旻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余旻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共26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曾就本裁定附表編號3至6、8至16、17至20、21至23部分定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先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至6、17至20、25至26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所處之罪刑,則依法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刑,向本院提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民國107年7月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佐,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該犯罪行為(詐欺、竊盜等)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合計總刑期以下,以及本裁定附表編號3至6、8至16、17至20、21至23所示之罪刑,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界限範圍,就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2、7至16、21至24所載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剩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8日│105年10月8日│105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1│105年度偵字第3534│105年度偵字第1647│││26號│5號│7號、第16484號、│││││106年度偵字第605│││││號、第60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106年度審易字第39│106年度審易字第72││實││12號│7號│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3月14日│106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106年度上易字第11│106年度審易字第72││決││12號│84號│8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6日│106年9月19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53│106年度執字第1099│106年度執字第5190│││5號│7號│號││││├─────────┤││││編號3至6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13日│105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647│105年度偵字第1647│105年度偵字第1647│││7號、第16484號、│7號、第16484號、│7號、第16484號、│││106年度偵字第605│106年度偵字第605│106年度偵字第605│││號、第606號│號、第606號│號、第60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2│106年度審易字第72│106年度審易字第72││實││8號│8號│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2│106年度審易字第72│106年度審易字第72││決││8號│8號│8號││├────┼─────────┼─────────┼─────────┤││確定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19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90號││├─────────────────────────────┤││編號3至6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0日│105年10月27日│105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676│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8號│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5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實││4號│23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5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決││4號│23號│23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3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7號│││106年度執字第1649├───────────────────┤││0號│編號8-16曾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19日│105年10月27日│105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實││23號│23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決││23號│23號│23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7號││├─────────────────────────────┤││編號8-16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6日│105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實││23號│23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決││23號│23號│23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7號││├─────────────────────────────┤││編號8-16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0日│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實││23號│23號│2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決││23號│23號│23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8號│││107年度執字第407││││號│││├─────────┼───────────────────┤││編號8-16曾經本院判│編號17-20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250│105年度偵字第3250│106年度偵字第133│││1號、第34986號、│1號、第34986號、│號、第1406號、第20│││第35075號、第3582│第35075號、第3582│22號│││7號、第35943號、│7號、第35943號、││││第35961號、第3605│第35961號、第3605││││3號、第36556號、│3號、第36556號、││││第36557號│第3655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32││實││23號│23號│9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10│106年度審易字第32││決││23號│23號│98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26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40││││號││├───────────────────┼─────────┤││編號17-20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編號21-23曾經本院│││年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竊盜未遂│竊盜未遂│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1日│105年11月10日│106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3│106年度偵字第133│106年度偵字第8771│││號、第1406號、第20│號、第1406號、第20│號│││22號│2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2│106年度審易字第32│106年度審易字第22││實││98號│98號│8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2│106年度審易字第32│106年度審易字第22││決││98號│98號│86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7年2月27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4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28│││編號21-23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號│││月確定││└───────┴───────────────────┴─────────┘┌───────┬─────────┬─────────┬─────────┐│編號│25│2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771│106年度偵字第2784││││號│9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106年度審易字第39│││實││86號│1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3日│107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2│106年度審易字第39│││決││86號│12號│││├────┼─────────┼─────────┼─────────┤││確定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6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29│107年度執字第4216││││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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