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5號聲請人戊○○○
丙○○甲○○乙○○上開四人之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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