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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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 何源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
1.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及財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記載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人應提出持有股票詳細股數資料。
2.應提出配偶 戴立華 96年至99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配偶戴立華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96年迄今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3.請釋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4.聲請人稱需扶養配偶戴立華請釋明:戴立華是否因重度障礙領取相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新臺幣4,000元之詳細支出明細及其證明。
5.聲請人載明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新臺幣9,500元,請說明詳細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6.聲請人是否曾向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協商,並為還款方案之協議?若無,請盡速與上開公司聯絡進行「個別協商」,並提出申請之文件影本或協商方案結果,過院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