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士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士瑋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士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方士瑋因犯附表編號1~7所示偽造文書等7罪,業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5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02年10月21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100│100年12月20日~100│101年3月11日至101│││年12月26日│12月26日│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61號│第7648號、102年度偵│第764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3號│緝字第153號│├───┬────┼──────────┼──────────┼──────────┤││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479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266│102年度審訴字第126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7日│102年7月12日│102年7月12日│├───┼────┼──────────┼──────────┼──────────┤││法院│臺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47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745│102年度台上字第4745││判決│││號│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1日│102年1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5所示5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30日~101│100年12月26日│100年6月起至100年│││年1月11日││11月23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786號│第4176號│第850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831號│102年度簡字第4275號│103年度簡字第20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0日│103年6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831號│102年度簡字第4275號│103年度簡字第206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17日│103年7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5所示5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罪名│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1日~101│││││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68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901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901號││││├────┼──────────┼──────────┼──────────┤││判決│104年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