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8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立宗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659.79㎡、被告 許立杰 所有權利3/12。被告等三人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2萬9467元(計算式:9659.79㎡1900元/㎡3/1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147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